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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帮助对于遭受犯罪侵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,生活面临困难的当事人,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,依据《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》和《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加快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。
我院控告申诉部门,在本院公诉局2018年5月23日受理的调兵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景军强奸一案了解到,本案被害人周某,女,1994年10月4日出生,现住调兵山市晓南镇后孤山子村,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人,残疾等级二级;且先天性小儿麻痹症至腿脚残疾,肢体残疾等级二级,周某父亲已故,母亲早年改嫁已失联,与其87岁的奶奶共同生活,祖孙二人无依无靠,家庭极其困难。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,为被害人周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款。与市院、省院等多方协调努力,为被害人周某申请30576.48元国家司法救助款。
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、医疗等困难,传递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情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我院将继续努力做好司法救助和其他帮扶工作,帮助更多有困难的群众。